中國人口普查
中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的人口普查。
歷史背景
中國有悠久的人口調查統計歷史,早在公元前2000多年前夏禹治水后,就統計過人口和土地的數量,殷商甲骨文中也有大量關于人口數目的統計。但是,在封建制度下,歷代政府都是為了征稅、抽丁和壓榨人民才進行人口調查,因而隱瞞匿報人口的現象十分嚴重,調查統計的口徑也很不一致。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有過兩次具有近代意義上的人口普查。①發生清朝末年。清政府于光緒三十四年(1908)起草了《清查戶口條例》,并于1909年頒布。但由于沒有科學的調查方案,調查未能取得好的成果,收集數據并不完整。②中華民國十七年(1928)中華民國政府試行的全國人口調查。內政部于1928年5月27日下令進行全國人口普查。這次調查規定調查常住人口,按戶填寫調查表,但并沒有規定普查標準時間,調查方案不科學,調查結果缺乏準確性。兩次調查缺乏科學完善的組織方式和調查方案,都只是試驗性的,并不具備現代人口普查的特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中國才開始有了現代意義上的人口普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分別于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和2020年進行了全國人口普查,每次普查得到的全國人口總數(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人口)分別為6.02億、7.20億、10.32億、11.60億、12.95億、13.71億和14.43億。七次普查都規定了人口普查標準時點,其中前四次為普查當年的7月1日零時,后三次為普查當年的11月1日零時。這一改變主要是為了適應常住人口統計時間標準的改變,從而更真實地反映人口遷移流動的狀況。普查登記均采用以戶為單位的方式進行。每次普查均有翔實的實施方案,在普查前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發動群眾積極配合。普查中有嚴格的監督,普查后則進行層層審核,以便得到盡可能準確的人口數據。
特點
縱觀歷次普查,中國人口普查呈現出的特點為:①逐漸形成制度化。最明顯的表現是1987年制定的《統計法實施細則》規定,中國的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且在年份末尾為0的年份進行。②調查項目變得日益豐富,第一次人口普查僅包含與戶主關系、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以及本戶地址6項,第七次人口普查時除包括與戶主關系、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等基本情況外,還涉及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社會和經濟特征信息。③普查對象的范圍逐漸擴展。中國前五次人口普查,只調查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并在境內常住的人口。第六次人口普查,首次明確將中國境內的境外人員也作為普查對象。④實施形式日趨國際化。除了前述每間隔10年實施一次普查、普查項目類別上日益與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日趨保持一致之外,從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開始,考慮到調查內容的增多,中國的人口普查也開始采用世界各國在人口普查時廣泛采用的短表長表技術。在人口普查中設計兩種普查表,一種普查表調查項目較少,此表被稱作短表,要求所有人都填報,用于人口數量及其人口基本特征的快速匯總;另一種普查表調查項目較多,通過從全部人口中隨機抽取一部分填報,此表被稱作長表。⑤登記原則逐漸由常住地登記轉為居住地登記。前五次人口普查都采用常住地登記的原則,但是隨著遷移和流動日益加劇,常住地登記容易造成人口的漏登,也沒法將流動人口與人戶分離人口區分開來更準確地反映人口流動的狀況,于是在第六次人口普查時改為采取居住地登記原則。通俗地講就是“逢人就查”“見人就登”,不管被調查對象的戶口在不在目前的居住地,也不管在目前居住地居住了多久,調查員都要對其進行登記。⑥現代信息處理技術的引入。一方面,逐漸利用遙感資料、衛星資料,在電子計算機上生成人口普查的地圖,在此基礎上高效、準確地劃分出普查小區;另一方面體現數據錄入中采用了光電錄入技術,降低成本的同時減少人工錄入的再生性誤差。第七次人口普查全面采用電子化數據采集方式,實時直接上報數據,首次實現普查對象通過掃描二維碼進行自主填報,增加了調查數據與政府部門行政記錄的核對檢驗,提高了普查工作質量和效率。
意義
定期開展人口普查便于查清中國人口在數量、結構、分布和居住環境等方面的情況變化,為科學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檢查人口政策執行情況,提供了可靠的資料。